特种专业工程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一级建筑师不少于12人,二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
(三)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
(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相应专业工程业绩2项。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一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二级建筑师不少于6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师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
(三)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相应专业工程业绩1项。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一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二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
(二)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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