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运维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信息系统运维企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企业能力标准,或取得运维分项二级企业能力标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至少在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
(四)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这些项目的运维服务内容覆盖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能力。
(六)近三年运维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且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按照服务级别协议达成。
(七)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八)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九)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十)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5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十一)从事运维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人。
(十二)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企业能力标准,或取得运维分项三级企业能力标准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部分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六)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2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九)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十)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四级以上企业能力标准,或取得运维分项四级企业能力标准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六)已建立IT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七)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八)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数不少于25人。
(九)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名。
第五条 四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具有与从事运维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运维项目中无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在标准申报和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二)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不少于2年,运维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运维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五)具有基本的运维服务能力。
(六)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八)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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