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安防系统集成企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4500万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八)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2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八)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名。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三)已建立适用于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4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第五条 四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权关系明确。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三)已建立适用于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专门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企业聘用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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