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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19

  第一条 安防系统集成企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4500万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八)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2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八)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名。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三)已建立适用于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4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第五条 四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权关系明确。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三)已建立适用于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专门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企业聘用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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