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工程企业资质标准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是指由中国展览业协会为适应中国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式,应对展览业市场的竞争,进一步规范市场,推动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确保展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的展览工程企业资质标准。
第一条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从事展览工程服务5年以上或企业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业资历。
(三)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2年内独立承担:
(1)不少于2项500万元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2)不少于5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3)不少于2项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四)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五)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1年内,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需要提供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3年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企业总人数不少于20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
(八)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师不少于7人,其中助理设计师不少于4人,中级设计师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设计师不少于1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工程师不少于10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中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
(九)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十)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十一)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从事展览工程服务3年以上或企业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资历。
(三)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2年内独立承担:
(1)不少于2项200万元以上,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2)不少于5项80万元以上、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3)不少于2项3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四)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五)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1年内,营业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需要提供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2年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企业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八)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师不少于5人,其中助理设计师不少于3人,中级设计师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工程师不少于7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中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
(九)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十)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十一)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从事展览工程服务2年以上。
(三)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2年内独立承担:
(1)不少于2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2)不少于5项20万元以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3)不少于2项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四)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1年内,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需要提供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五)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1年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六)企业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七)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师不少于3人,其中助理设计师不少于2人,中级设计师人员不少于1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工程师不少于4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中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八)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九)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十)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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