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固定的生产、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四)持有《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可视同持有《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或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甲级)。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体系认证;
(六)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
(七)银行信用等级为3A级;
(八)具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九)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有相关的管理文件。
第三条 资金能力条件
等级 | 注册资金 | 上年度营业额 |
一级 | ≥ 4000万元人民币 | ≥ 10000万元人民币 |
二级 | ≥ 2000万元人民币 | ≥ 5000万元人民币 |
三级 | ≥ 1000万元人民币 | ≥ 3000万元人民币 |
注:申请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总承包能力评价的单位,资金能力按如下条件:
等级 | 注册资金 | 上年度营业额 |
一级 | ≥ 3000万元人民币 | ≥ 6000万元人民币 |
二级 | ≥ 2000万元人民币 | ≥ 4000万元人民币 |
三级 | ≥ 1000万元人民币 | ≥ 2000万元人民币 |
第三条 技术人员条件
一级: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5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8人,工程师不少于20人,助理工程师不少于20人。
二级: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3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10人,助理工程师不少于12人。
三级: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助理工程师不少于11人。
第四条 工程业绩条件(申请每一业务范围均应满足以下评价条件)
一级:独立承担或参与实施过3项大型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必须均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级:独立承担或参与实施过3项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均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三级:独立承担或参与实施过3项小型及以上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均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程规模划分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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