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其中甲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环保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五)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六)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三条 注册资金条件
(一)甲级 ≧ 1000万人民币
(二)乙级 ≧ 300万人民币
(三)丙级 ≧ 100万人民币
第四条 企业在职总人数及年营业额度
(一)甲级:在职总人数不少于50人,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
(二)乙级:在职总人数不少于30人,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
(三)丙级:在职总人数不少于20人,上年度营业额≧300万元。
第五条 技术人员条件
(一)各申请类别均应具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期至少在三年以上,不得外聘或返聘。
(二)申请类别在两个及以上的,允许技术人员跨项兼顾,但兼顾人数不超过一个申请类别应该配备的技术人员的二人之一。
(三)外聘、返聘技术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申请单个类别应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下:
1.甲级: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工程师不少于5人,助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
2.乙级: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工程师不少于8人。
3.丙级: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9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1人,助理工程师不少于8人。
第六条 工程业绩要求(申请每一业务范围均应满足以下评价条件)
(一)甲级:独立承担并实施过的3项与业务范围相关的大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程均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乙级:独立承担并实施过的3项与业务范围相关的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程均已通过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三)丙级:独立承担并实施过的3项与业务范围相关的小型及以上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程均已通过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七条 技术管理水平
(一)能采用先进成熟技术,独立完成环境工程装备和处理工艺设计。工程工艺合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二)有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施工图CAD出图率达80%,文件和图档实行计算机管理。有与设计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理化试验场所。
(三)建立项目管理为中心的技术管理体制。
(四)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且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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