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三)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四)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六)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4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名,一级建筑师不少于9名,二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八)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三)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四)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六)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建筑师不少于5名,二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八)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三)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工程师不少于1名,一级建筑师不少于2名,二级建筑师不少于3人;
(四)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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