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建筑幕墙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三)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6项;
(四)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备一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企业具备工程师不少于3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8人。
(七)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10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 不少于6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4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八)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三)企业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四)企业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师、中级及以上工程师(项目经理)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企业具备工程师不少于1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七)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2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八)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师、中级及以上工程师(项目经理)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企业具备工程师不少于9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
(五)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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