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窑工程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炉窑工程企业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8项中第(1)项及其他2项以上炉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炉窑砌筑工程造价在700万元以上的各类炉窑工程2项;
(2)年产40万吨以上炼铁高炉系统砌筑工程;
(3)年产30万吨以上焦炉砌筑工程;
(4)90吨以上电炉、转炉或600吨以上混铁炉砌筑工程;
(5)年产30万吨以上钢材的轧钢加热炉砌筑工程;
(6)年产2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冶炼或32室以上碳素焙烧炉砌筑工程;
(7)年产70万吨以上水泥加转窑、预热器或400吨/日以上玻璃窑砌筑工程;
(8)单位工程砌筑或浇注各种耐火材料实物量800吨以上的其他炉窑砌筑工程。
(二)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四)企业具有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6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五)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六)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炉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20万吨以上炼铁高炉系统砌筑工程;
(2)年产20万吨以上焦炉砌筑工程;
(3)50吨以上电炉、转炉或300吨以上混铁炉砌筑工程;
(4)年产20万吨以上钢材的轧钢加热炉砌筑工程;
(5)年产1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冶炼或16室以上碳素焙烧炉工程;
(6)年产30万吨以上水泥回转窑、预热器或200吨/日以上玻璃窑砌筑工程;
(7)单位工程砌筑或浇筑各种耐火材料实物量500吨以上的其他炉窑砌筑工程。
(二)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
(四)企业具有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3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五)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企业具有的项目经理不少于7人。
(四)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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