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能力评价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近5年累计修建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公里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二)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四)企业具有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6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五)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亿元以上。
(六)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近3年累计修建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公里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二)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四)企业具有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3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五)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六)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三)企业具有的项目经理不少于7人。
(四)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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